《包拯家訓》
包拯(999年-1062年),字希仁,廬州合肥(今安徽合肥肥東縣)人,北宋名臣。包拯做官以斷獄英明剛直而著(zhù)稱(chēng)于世。有“包公”“包青天”之美譽(yù)。
他在晚年為子孫后代制定了一條家訓:“后世子孫仕宦,有犯贓濫者,不得放歸本家;亡歿之后,不得葬于大塋之中。不從吾志,非吾子孫。”共三十七字,意思是:“后代子孫做官的人中,如有犯了貪污財物罪而撤職的人,都不允許放回老家;死了以后,也不允許葬在祖墳。不順從我志愿的,就不是我的子孫后代。”包拯的這則家訓是他生前對子孫的告誡,并讓其子包珙鐫刻在石上,豎于堂屋東壁,以照后世。這寥寥數字,凝聚著(zhù)包公的一身正氣、兩袖清風(fēng),足為世人風(fēng)范。